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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Jean d’Alembert

【景聞淺筆】使用環(環)境特征在方(fang)法專利侵權判斷過(過)程中的作用(yong)
來源: | 作者:許(許)磊磊 專利代理師 | 發布(bu)時間(間): 2023-08-28 | 13 次瀏覽 | 分享(xiang)到:
在專利侵權判(pan)定中,越(yue)來越多的侵權案(an)件涉及使用(yong)環境特征(也(ye)稱應用環境特(te)征)的認定,以及使用(yong)環境特征在侵(qin)權判定過程(cheng)中的起到的(de)作用。特別是(shi)對于方法專利的侵權判(pan)定,需要判斷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(an)是否包含了(le)涉案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中的每一個步驟或者技(ji)術特征,而幾乎所有的方法(fa)專利的(de)技術方案都(dou)具有其特定(ding)的應用環境(jing)或者使用背(bei)景,即涉案方(fang)法專利的權利要求會記載其技(ji)術方案的應用環境或使(shi)用背景的相(xiang)關特征,即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,而(er)被(bei)訴產(產)品的技術(術)方案一(yi)般都是(shi)有(you)特定應用環(環)境或者使用(yong)背景,那么在(zai)進行侵權判(pan)定時,是否需(xu)要考慮涉案(an)方法專利的(de)使用環(環)境特征,而考慮(慮)使(shi)用環境(jing)特征是否會影響涉案方(fang)法專利與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的侵權判定(ding)結果,本文將對此進(進)行探討。


使用(yong)環(環)境(jing)特征的(de)概念

      關于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,目(mu)前(qian)并無相關法律(lu)法規對其進行明確定義,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的概念主要(yao)來源于我國的司法實踐(踐),比如將專利(li)侵權糾紛案(an)件中雙方爭議的技(ji)術特征簡單概括為使用(yong)環境特征。目前(qian),在(zai)我(wo)國的司(si)法實踐中,使用環境特征(zheng)被較為認可(ke)和采納(納)的解釋為:權利要求中用(yong)來描述發明(ming)所使用的背(bei)景或者條件(jian)的技術特征(zheng)。

      按照技術特(te)征所限(xian)定的具體對象的不同,技術特征可分(fen)為直接限定專利(li)保護主題對象本身的技(ji)術特征以及(ji)通過限(xian)定保護主題(題)對象之外的(de)技術內容來限定保護主(zhu)題對象的技(ji)術特征。前者(zhe)一般表現為直接限定專利保護(護)主題對象的(de)結構、組分、材料(liao)等,后者則(則)表現為限定(ding)專利保護主題(題)對象的使用(yong)背景、條件、適用對象等,進而間接限(xian)定專利保護(護)主題對象,因而被稱為“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”。常見的使用(yong)環境特征多表現為限定被保護(護)主題對象的(de)安裝、連(連)接、使用等條件和(he)環境。但鑒于(yu)專利要求保(bao)護的技術方案的復雜(雜)性,使用環(環)境特征并不僅限(xian)于那些與被(bei)保護主題對象安裝位置(zhi)或連接結構直接有關的(de)結構特(te)征。對于產品(pin)權利要求而(er)言,用于說明(ming)有關被保護(護)主題對象的(de)用途、適(適)用對象、使用方式(shi)等的技(ji)術特征,雖對產(產)品的結構并(bing)不具有直接(jie)限定作用,也屬于使用環(環)境特征。

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在方法(fa)專利侵權判(pan)斷過程中的(de)作(zuo)用(yong)討論

      《專利法》第(di)十一條(條)第一款規定(ding):發明和實用(yong)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,除本法另(ling)有規定的以(yi)外(wai),任何或者個人未經專利(li)權人許可,都不得實施其專利,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(zao)、使用、許(許)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(kou)其專利產品(pin),或者使用其(qi)專利方法以(yi)及使用、許諾銷(銷)售(shou)、銷售、進(進)口依照(zhao)該專利方法(fa)直接獲得的(de)產品。

      《最高人(ren)民法院關于審理(li)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(de)解釋》第七條(條)規定,人民法(fa)院判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是否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,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(de)權利要求所(suo)記載的全部(bu)技術特征。被(bei)訴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全部(bu)技術特征相(xiang)同或等同的(de)技術特征的(de)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(luo)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;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的(de)技術特征與(與)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相比(bi),缺少權利要(yao)求(qiu)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,或(huo)者有一個以(yi)上技術特征(zheng)不相同也不(bu)等同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護范圍。

      《最高人民法(fa)院關于審理(li)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九條規定,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不能適用于(yu)權利要求中(zhong)使用環境特(te)征所限定的(de)使用環境的(de)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(ding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未落(luo)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。

      在專利侵(qin)權判(pan)定時,應遵循全(quan)面覆蓋原則(則),即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(an)包含與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全部技術特(te)征(包括記載(載)在專利權利(li)要求中的使(shi)用環境(jing)特征)相(xiang)同或者等同的技(ji)術特征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;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的技(ji)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相比(bi),缺少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一(yi)個以上的技術特征(zheng),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(te)征既不相同(tong)也不等同的(de)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(沒)有落入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。

      使用環境特征只(zhi)要記載在權利要(yao)求中,則屬于涉(she)案方法專利(li)的技術特征(zheng),那么在侵權判定時(時),基于全面覆(fu)蓋原則,是需(xu)要將其與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進行特征比(bi)對的。使用環(環)境特征對于(yu)保護范(fan)圍的限定程(cheng)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(ju)體確定,如果(guo)該使用環境特(te)征對專利的(de)技術方案產(產)生了實質性影響,則對專利權保(bao)護范圍具有(you)限定作用,進(進)而也會影響侵權判定結(結)果。例如:北京市高級人民法(fa)院于2013年(nian)9月公布的《專利侵權判定指(zhi)南(nan)》第二條(條):寫入權利要(yao)求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屬于必(bi)要技術(術)特征,對專利(li)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(zuo)用。

      一般而(er)言,如果方法專利(li)中的使用技(ji)術特征被理(li)解為可以應用于相(xiang)應的使用環(環)境中,而不僅(僅)限于該使用(yong)環境,即(ji)方法專利的技術(術)方案不必須用于該使用(yong)環境。那么(me),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如(ru)果可以適用(yong)于方法專利(li)權利要求記載的該使用(yong)環境的,則應當認定(ding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具備方法專利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特征,而不以(yi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(an)實際是否使(shi)用該環境特征(zheng)為前提。

      例如(ru):北(bei)京(jing)市高級人民法(fa)院于2013年(nian)9月公布的《專利侵權判定(ding)指南》第二十三條: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可以適(適)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的,應當認定(ding)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具備了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,而不以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實際使用(yong)該環境(jing)特征為前提(ti)。

      相關案例1:美(mei)高文體集團(團)(深(shen)圳(zhen))有限公司、趙志(zhi)勇侵害(hai)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案(an)件,案號:(2019)最(zui)高(gao)法知民(min)終421號;涉案專利:ZL200410028198.0,專利名(ming)稱:通過無線網絡(絡)實現多媒體播(bo)放的系統及(ji)其方法。涉案(an)專利是網絡通信領(領)域中涉及計算機程序的(de)專利,權利要求1、8分別屬于(yu)裝置權利要(yao)求和方法權利要求,具有(you)一定特(te)殊性,即(ji)權利要求1記載的(de)單元、模塊與(與)權利要求8記載的方法步(bu)驟之間相互對應,權利要求8按(an)照方法(fa)流程的步驟(驟)描述通過計算機程序執行的功能,權利要求1則具(ju)體描述了裝(裝)置的各個組(組)成部分(fen),方法流程中(zhong)的各項功能(neng)是由哪些組(組)成部分完成(cheng)以及如何完(wan)成這些功能(neng)。由此,當使用權利要求(qiu)1記載的專利(li)產品時,不可避免地再(zai)現權利要求8記載(載)的專利方法(fa)。

      該案權利要(yao)求1限定的系統由中央服務器和(he)至少一臺多(duo)媒體廣告終(終)端機組成,兩者通過公共(gong)無線通信網(網)絡連接。在判(pan)定被訴侵權產品是(shi)否(fou)落入權利要(yao)求1的保護范(fan)圍過程中,被訴侵權人美高公司提出被(bei)訴侵權產品(pin)與權利要求1相比存(cun)在的區別之(zhi)一:1.涉案廣告(gao)終端機雖然(ran)具備利用無(無)線通信網絡(絡)與中央服務器進行通信(xin)的功能(neng),但實際并不(bu)會用到該模式(shi),而是利用有(you)線網絡或無(無)網絡單機模(mo)式為廣告終(終)端機提供播(bo)放數據,不具備多媒(mei)體廣告終端(duan)的無線通信(xin)模塊“通(tong)過公用無線通信(xin)網絡與中央(yang)服務器建立(li)連接,并(bing)與中央服務器之間進行(xing)數據傳輸”的(de)特征。針對于(yu)此,最高院給出的(de)解釋為:關于(yu)被訴侵權產(產)品的多(duo)媒體廣告終(終)端機的無線通信模塊“通過公共無線通信網絡”與(與)中央服務器(qi)連接并進行(xing)數據傳輸的技術特(te)征。公共無線通信網絡描(miao)述的是權利(li)要求1限(xian)定的技術方案使用(yong)的技術條件(jian),屬于環境技術特征(zheng)。在案多份采(cai)購合同均注(zhu)明美高公司(si)購買的是WIFI網絡版廣(廣)告終(終)端機,美高公司(si)當庭亦確認(認)被訴侵(qin)權產品具備通過WIFI連(連)接中央服務器和(he)廣告終端機(機)的功能,WIFI網絡(絡)屬于公共無線通信網絡,只(zhi)要被訴(訴)侵權產品可(ke)以用于WIFI網絡(絡)進行連接,即應當認(認)為被訴侵權產品具(ju)備“利用公共(gong)無線通信網(網)絡”連接(jie),并進行數據傳輸的技術(術)特征。至于是(shi)否實際使用(yong),與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(ju)備該技術特(te)征無關。

      相(xiang)關案例2:趙一(yi)美與永康市(shi)追風工貿有(you)限公司、永康市宏剛工(gong)貿有限公司侵害(hai)發明專利權糾紛二(er)審案件,案號:(2016)浙民終232號;涉案(an)專利:ZL201310115063.7,專利(li)名稱:拖(tuo)把的清洗方法及(ji)拖把的清洗(xi)和脫水方法(fa)。該案在一審時的主(zhu)要爭議焦點之(zhi)一在于被訴(訴)侵權產品采(cai)用的技術方(fang)案是否落入(ru)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5、31所確定的保(bao)護范圍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(qin)犯專利權糾(糾)紛案件應用(yong)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(di)七條規定:“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是(shi)否落入專利(li)權的保護范(fan)圍,應當審查(cha)權利人主張的權利(li)要求所記載(載)的全部技術(術)特征。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包含與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全部技術特(te)征相同(tong)或者等同的(de)技術特征的(de),人(ren)民(min)法院(yuan)應當認定(ding)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;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的技術(術)特征與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全部技術特(te)征相比,缺少(shao)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(yi)上的技術特(te)征,或者有一個以上(shang)技術特征不(bu)相同也不等(deng)同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(ding)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。”本案中,鑒于趙(趙)一美要求保(bao)護的權利要(yao)求包括結構特征和方法(fa)特征,故需結(結)合被訴侵權產品的結構特征,對被(bei)訴侵權產(產)品所實施的(de)技術方案與(與)涉案專利進(進)行比對判斷。

      本案中,對于(yu)方(fang)法特征,主要(yao)涉及清洗與脫水的步(bu)驟,對于其中(zhong)具有爭議的(de)權利要求拆(chai)解后的技術(術)特征之一,即(ji)特征(13):擦拭物(wu)上的臟(臟)物在旋轉的(de)擦拭物、旋轉的(de)水(shui)和自身(shen)離心力的作(zuo)用下被清洗(xi),被訴侵權人(ren)認為被訴侵(qin)權產品(pin)上(shang)沒有臟物和(he)水,因此不具(ju)備該技術特(te)征。而一審法(fa)院認為,確定(ding)專利(li)權保護(護)范圍的依據是權利(li)要求書中明(ming)確記載的必(bi)要技術特征(zheng),而非權利要(yao)求書中的所(suo)有文字。權利(li)要求中出現(現)的說明性、用途性、描述性的文字和語(語)句,能夠起到(dao)幫助理解權利要求的作(zuo)用,但不影響權利要求的(de)保護范圍。從本案專利內容來看(kan),技術特征(13)中(zhong)的“臟物”和“水”是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(發)明所使用的(de)背景或者條(條)件的技(ji)術特征,屬于使(shi)用(yong)環境特(te)征。對于權利要(yao)求中的使用(yong)環境特征,根(gen)據被訴侵權產品的特征(zheng)已經確(確)定其可以適(適)用于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使(shi)用環境的,應當認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具備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,而不以(yi)被(bei)訴侵權人實際使用(yong)該環境為前提(ti)。被訴侵權產(產)品在未使用(yong)狀態下(xia)確實不存在(zai)臟物和水,但(dan)從被訴侵權產品的結構特征看,其明(ming)顯可以使用(yong)于所記載的(de)使用環(環)境中,因此,應認定(ding)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具(ju)備技術特征(zheng)(13)。

      另一方面,如果(guo)方法專利中(zhong)的使用技術(術)特征被合理確定為僅可應用于(yu)其限定的使(shi)用環境中,即(ji)方法專利的(de)技術方案必(bi)須用在該使(shi)用環境中,那么該使(shi)用環境即被(bei)認為是方法(fa)專利實現所(suo)必須的特定(ding)環境。那么,如果(guo)侵權技術(術)方案被認定為僅能用(yong)于該使用環(環)境或者必須用于該使用(yong)環境,而不能(neng)用于其他使(shi)用環境的,則(則)認為侵權技(ji)術方案(an)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構成侵權。否(fou)則(則),即侵權技術方(fang)案被認(認)定為除可用(yong)于該使(shi)用環境,還可以(yi)應用于其他(ta)使用環境的(de),則認為侵權技術方案未(wei)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(護)范圍,即不侵(qin)權。

      再一方面(mian),如果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不能適用于(y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的(de)使用環境特征所限(xian)定的使用環(環)境,則(則)認(認)為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(an)未落入方法(fa)專利權利要(yao)求的保護范(fan)圍,即不侵權。

      例如:最高人民法院(yuan)于2016年3月公布(bu)的《最高人民(min)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(li)權糾紛案件(jian)應用法律若干問題(題)的解釋(二)》第九(jiu)條(條):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不(bu)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所限定的使用環境(jing)的,人民法院(yuan)應當認定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未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。

      在侵權判定時,首先確定涉(she)案方法專利(li)的保護范圍,將其包含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的限定作用(yong)確定,明確該使用環境特(te)征的保(bao)護范圍后,將使用環境特(te)征與侵權技(ji)術方案進行(xing)對比,通過全(quan)面覆蓋原則(則)來判斷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是否覆蓋(蓋)了該使用環(環)境特征,進而(er)結合權利要(yao)求中其他技(ji)術特征的比(bi)對結果來綜合(he)判定是(shi)否侵權。

      相關(關)案(an)例(li)3:上海祉(zhi)云醫療科技(ji)有限公司與(與)上海泰怡健(jian)康科技有限(xian)公司侵害發(發)明專利權糾紛民事(shi)一審案件,案(an)號:(2021)滬73知民(min)初222號;涉案專利:201210147003.9,專利(li)名稱:中醫(醫)面診分析與(與)診斷系統。

      本(ben)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(yu):被(bei)訴(訴)侵權產品是否(fou)落入涉(she)案專利權保(bao)護范圍。經比(bi)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(fang)案與涉專利(li)權利要(yao)求,原告認為相應技術特(te)征均相同,被告(gao)則認為兩者存在較大(da)差異。涉案專利系一種中(zhong)醫面診(診)分析與診斷系(xi)統,實質系涉(she)及計算機程(cheng)序的發明專利。其中,關于(yu)權利(li)要求1中(zhong)的特征“和中(zhong)醫望診(診)檢測裝置相(xiang)連”覆蓋被(bei)訴侵權產品爭議(議)較大。法院認(認)為,涉案專利(li)說明書背景(jing)技術部分記載,傳統(統)的面色診法(fa)主要是通過(過)醫生直觀目測(測)面色、語言描述和經驗辨(bian)析面色,其診(診)斷結果既受(shou)醫生的(de)知識水平、思(si)維能力和診(診)斷技能等主(zhu)觀因素的限(xian)制,又受光線、溫度等外部(bu)客觀條件的(de)影響,臨床上缺乏恒(heng)定的客觀評(評)價標準。也即(ji)背景技術認(認)為中醫面診存(cun)在受醫生主(zhu)觀因素限制(zhi),又(you)受(shou)光線、溫度等(deng)外部(bu)條件影響。在(zai)此基礎上,涉案發明在中(zhong)國專利CN101999881A于2011年(nian)04月(yue)06日(ri)公開的中醫望(wang)診檢測(測)裝置的基礎(礎)上從模(mo)式識別的角(jiao)度出發,通過(過)對病人面部(bu)圖像進行分(fen)割,得到面部顏色、光(guang)澤和口唇定性定量(liang)分析結(結)果,結合醫生(sheng)專業診斷,給(給)出專業診斷結果并打印(yin)成報告。從中(zhong)國專利CN101999881A授權文本可知,該專利旨(zhi)在解決的技(ji)術問題是,原(yuan)始的望診信(xin)息采集方式(shi)采用開放式(shi)直接拍攝,容易受外界光(guang)線的干擾使(shi)所采集到的(de)圖像顏色發(發)生失真;用封(feng)閉的采集暗(an)箱采集望診(診)信息,以點光(guang)源的形式提(ti)供必要的光照強度(du),光照環境不(bu)夠均勻,光線受光源的影(ying)響與自然光(guang)有很大偏差(cha),造成所獲圖(圖)像與醫生直接望診檢(檢)測的信息不(bu)一致;該專利據此提供了(le)一種中醫望(wang)診檢測裝置(zhi),將點光源轉(轉)換為面光源,從而在(zai)檢測裝置內部形成了一(yi)個近似自然(ran)光的柔和且(qie)穩定均勻的(de)拍攝環境。由(you)此可知,“和中醫望(wang)診檢測裝(裝)置相連(連)”旨在解決背景(jing)技術中提到(dao)的受光線、溫度等外部客(ke)觀條件影響的技術缺陷(xian)。涉案專利實施例中(zhong)也記載,結合(he)一患者實例(li)具體說明利(li)用中醫面診(診)分析與診斷系統實現中(zhong)醫面診(診)客觀診斷的(de)使用方法,用(yong)戶可以在線直(zhi)接控制相機(機)在暗箱中對圖像的采集(ji)過程,完成相機的(de)連接、拍攝、自動綁定照片和保(bao)存的設置,也(ye)進一步說明(ming)涉案技術需(xu)連接中醫望(wang)診檢測裝置(zhi)。綜上,法院認為,涉案(an)專利的技術(術)方案實際上(shang)受“中醫望診檢測裝置”所形(xing)成的拍攝環(環)境所限定,涉(she)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“和中(zhong)醫望診檢測裝置相(xiang)連”屬于權利(li)要求中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。根據《最(zui)高人民法院關于(yu)審理侵(qin)犯專利權糾(糾)紛案件應用(yong)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(er))》的規定,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不能適用于(yu)權利要(yao)求中使用環(環)境特征所限(xian)定的使用環(環)境的,人民法(fa)院應當認定(ding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未落(luo)入專利(li)權的保護范(fan)圍。本案中,被訴侵權產品(pin)人臉圖像采集(ji)系在開放環(環)境下由受檢(檢)者自行實施(shi),受(shou)涉案專利背景技術(術)提到的光線、溫度等外部(bu)客觀條件影(ying)響。被訴侵權產品人臉圖(圖)像采集并不(bu)與“中醫(醫)望診檢測裝(裝)置相連”,因此(ci),被(bei)訴(訴)侵權產品人臉圖像采(cai)集不受“中醫(醫)望診檢測裝(裝)置”所形成的(de)拍攝環境所限定,不(bu)具(ju)有權利要求(qiu)1中的“和中醫(醫)望診檢測裝(裝)置相連”的技(ji)術(術)特(te)征。

總結

      綜上,基于全面覆蓋(蓋)原則(則),只要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可以適(適)用于方法專利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所對應的使用環(環)境的,應當認(認)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具備了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,即(ji)認定侵權,而不以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是(shi)否實際使用(yong)該環境特征(zheng)為前提。如果方(fang)法(fa)專利中(zhong)的使用技術(術)特征被合理(li)確定為必須應用于(yu)其限定的使(shi)用環境中,同(tong)時侵權技術(術)方案被認定為也僅能用于(yu)該使用環境(jing)或者必須用(yong)于該使(shi)用環境,而不(bu)能用于其他(ta)使用環境的(de),則(則)認(認)為侵權技術方(fang)案落入(r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保(bao)護范圍,即構成侵權,但這種情況(況)一般可能需(xu)要專利權人(ren)舉證證明被(bei)訴(訴)侵權方案實際或者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。否則,認為侵權技術方案未(wei)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不侵權。如果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(an)不能適用于(y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所限定的(de)使用環境,則認(認)為被訴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未落入方(fang)法專利權利(li)要求的保護(護)范圍,即不侵(qin)權。可以看出,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使(shi)用環境(jing)特征的認定(ding)整體上是一(yi)種有利于專利權人的判(pan)定標準。



參考及(ji)引(yin)用文獻(獻):   

1.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民法(fa)通則》

2.《最高人(ren)民法院關于(yu)審理專利糾(糾)紛案件適用(yong)法律問題的(de)若干規定》

3.《最高人民(min)法院關于審理(li)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解釋(二)》

4.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專利(li)法》

5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(shi)細則》

6.《最高人民(min)法院關于適(適)用〈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民事(shi)訴訟法〉的解(jie)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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